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根據(jù)《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三條設立的,負責監(jiān)督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情況。該委員會的宗旨是:與所有關心促進兒童權利的各種組織機構開展持久對話;針對影響全世界兒童權利和福利的有關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協(xié)調人力和財政資源,提高公眾保護和促進兒童權利的意識。

中文名

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成員

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委員會成員根據(jù)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則和主要法系均衡原則,從締約國 提名的候選人中選舉產(chǎn)生。他們是品德高尚、在兒童權利領域具有公認能力的專家,以個人身份任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最初,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會期由締約國會議決定并在必要時加以審查,同時需經(jīng)聯(lián)合國大會核準。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每年舉行三屆會議,每屆會議為期四周。

工作內容

委員會除了審查來自政府的報告,還接受經(jīng)由其他途徑(包括非政府組織、聯(lián)合國機構、其他國際組織、學術機構和媒體)交來的有關某國人權狀況的信息。委員會根據(jù)所得到的信息,與有關政府代表一起研究成員國交來的報告。在對話的基礎上,委員會可以發(fā)表它的關注和建議。此外,委員會還對有關規(guī)定發(fā)表一般性意見,并主持有關的公眾討論。

背景

1991年初《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代表召開了一次會議,初次選舉其監(jiān)測機構:兒童權利委員會。約有40多個候選人被提名競選10個席位。初次當選的專家為巴巴多斯、巴西、布基納法索、埃及、秘魯、菲律賓、葡萄牙、前蘇聯(lián)、瑞典和津巴布韋的專家。其中6名為女性,4名為男性。他們具有不同的專業(yè)背景,包括人權和國際法、少年司法、社會工作、醫(yī)界、新聞界以及政府和非政府工作等領域。

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兒童權利委員會目前每年舉行三屆會議,每屆會議為期四周。最后一周總是留作籌備下屆會議之用。委員會由日內瓦人權事務中心提供服務。根據(jù)《公約》第44條,締約國承擔義務,向委 員會提交關于它們?yōu)槁鋵崱豆s》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關于這些權利在其境內的享有方面的進展情況的定期報告。第一次執(zhí)行報告必須在批準或加入《公約》后兩年內提交,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首次初步報告應在1992年提交。到1995年12月,委員會已收到了70多份國別報告。

在1991年10月第一屆會議上,兒童權利委員會通過了協(xié)助締約國編寫和安排其初次報告結構的準則。準則建議各國政府根據(jù)這些準則編寫報告,準則強調報告應指出各國在執(zhí)行公約時所遇到的“各種因素和困難”,換句話說,報告應針對問題并側重自我批評。還請各國具體說明“執(zhí)行的優(yōu)先順序”和“將來的特定目標”。報告還得附帶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本和統(tǒng)計資料。

職能

委員會在制訂其程序時強調與政府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的重要性。在這方面,委員會亦明確表示,它設法與有關的聯(lián)合國機構和專門機構以及其他主管機構、包括非政府組織進行密切合作

兒童權利委員會設立的一個工作組在委員會屆會之前對各國提交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并為委員會與報告國的代表的討論作準備。除了國別報告之外,工作組還審議其他人權條約機構所提供的資料。委員會還收到人權委員會設立的調查具體國家人權問題或關于主題問題的機制提交的資料,如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特別報告員和婦女暴力行為問題特別報告員提交的資料。在這方面的一個關鍵伙伴是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活動特別報告員。

重要事件

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加沙所進行的軍事行動對兒童所造成的沉重打擊表示嚴重關注。委員會發(fā)表聲明表示,數(shù)百名兒童被打死或受傷,許多人傷勢嚴重。還有許許多多的兒童失去了親人。仍在持續(xù)的戰(zhàn)斗和對生計以及基礎設施所造成的破壞,使兒童享有健康、教育和家庭生活等人權嚴重受挫。

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發(fā)表的聲明指出,加沙戰(zhàn)事對整個一代兒童在感情和心理上的影響將是非常嚴重的。委員會強調《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嚴格禁止針對受到國際法保護的同兒童有關的設施,如學校和醫(yī)院進行直接襲擊。以色列作為公約的簽署國之一,應該遵守公約的規(guī)定。聲明指出在加沙所發(fā)生的一些事件清楚地表明,兒童和學校應該受到保護的權利受到漠視。

兒童權利公約

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公約定下共54項條款和2個任擇協(xié)定書。公約定義的兒童是指年齡18歲以下的每一 個人,除非締約國的法律另有訂明。公約保障了兒童的生存和全面發(fā)展,使其免受剝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響,同時確保兒童有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

《兒童權利公約》首41項條文保障每一位兒童的權利,必須受到重視和保護,并根據(jù)公約原則實踐;第42至45條,闡述政府的義務,包括如何推廣和實踐公約等,要求締約國定期提交報告,檢討公約的實施情況。46至54條則為締約、修訂條文的程序和聯(lián)合國在公約中的角色。另外公約下的“兒童被卷入武裝沖突”和“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的任擇協(xié)定書,亦分別于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